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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婚外情取证:离婚共同财产怎样认定
浏览量:115 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24
离婚共同财产怎样认定

一、离婚共同财产怎样认定

当夫妻协议离婚之时,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,诸如工资收入、奖金分配、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盈利、来自知识产权的收益,以及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(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说明,该财产仅归属于某一方)等,都被视为共同财富的范畴。在确认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时,关键在于判断它们是何时何地获取的,以及这些财产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,在婚后通过投资、管理等方式产生了额外的收益,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之外,其余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
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二、离婚过错方财产应怎样赔偿

离婚过错方财产赔偿主要依据《民法典》等相关法律规定。一般来说,过错方的财产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因过错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,如对方因抚

养子女、照顾老人等支出的合理费用等。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抚慰,数额通常根据过错程度、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。例如,过错方有重婚、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,无过错方可能获得较高的赔偿。具体赔偿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,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裁量。

三、离婚房产归属怎样判定

离婚房产归属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:

若房产为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,通常归该方所有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,视为对该子女个人的赠与,房产归其子女所有。

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,无论登记在谁名下,一般视为共同财产,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,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。

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变卖房产等行为,损害另一方权益的,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。

此外,还需考虑房产的出资情况、贷款偿还等因素。总之,离婚房产归属判定需综合多方面情况,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。

夫妻离婚时,婚姻期间所得财产,含工资、奖金、经营收益、知识产权收入及继承赠与(除非指定归一方),均视为共同财产。判定依据为获取时间、地点及是否双方共同努力。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(除孳息与自然增值),亦视为共同财产。